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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可红律师亲办案例
农村户口成功按照城镇标准赔偿的一交通事故案例
来源:王可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05
浏览量:578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邢某发生交通事故,伤至八级伤残。但原告孙某与其家属均是农业户口,但一直在临沂市区务工,事故发生时在某快餐店已工作两年多,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其老板拒绝拒绝出具相关证据。原告孙某经熟人介绍找到了我们所,案子交由我来代理。
接受委托后,我发现该案事实清楚,对方负全部责任,焦点就是赔偿标准问题。而两个标准下的赔偿数额差距很大,几乎翻番。经仔细询问孙某和其家属,得知一些其生活细节是可以经律师努力争取为本案可以利用的。尤其是孙某发生事故是在上班的路上,这一点依法可以构成工伤。但孙某明确表示他老板对他很好,不再要求工伤的待遇(单位未购买工伤保险,工伤待遇依法由单位承担)。而经律师指导孙某多次与其老板沟通,不知道对方处于何种考虑一直拒绝作证。后来我与他老板通了电话,明确的告诉他出庭的原因,并详细告诉他律师可以在法律层面为他消除出庭作证可能给他带来的影响和风险。但孙某的老板仍然表示其很忙,开庭时怕是没空出庭。我一听,他虽然没有明确的拒绝,但基本上出庭的可能几乎是没有的。而这一点如果作为本案的证据,那就是很 关键的证据,必须确定是否能出庭,而现在他老板含糊其词的表态根本不能作为本案确定性的证据。思忖再三后,我决定征求孙某的意见,如果他同意,我就建议孙某采取一定的手段督促孙某的老板来作证案件的关键事实。于是我就告诉孙某直接了当的告诉他老板,如果他不实事求是的证明孙某在他店里打工,孙某即可就去申请认定工伤。这一招比较管用,他老板同意作证了。单位虽管理不规范,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都有,而且孙某在那工作两年多,多次为相对稳定的客户群送快餐,所以老板一同意作证,本案的相关孙某在城镇生活的证据就比较容易获取……结果,赔偿标准就是按照城镇,判决赔偿各项损失近25万元。孙某非常满意,因为他知道这个结果虽然在情理之中(他确实在城镇务工),但如果律师不努力,他是不可能按照城镇标准获得赔偿。
这个案子告诉律师,有些案件,尤其是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不尽一致的时候,律师可以多用用心,指导当事人去搜集保留和固定对可以将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有利的证据。当然不是每一个交通事故都跟孙某这个类似,但不同的案件,用心去办,总会有出其不意的收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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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可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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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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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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